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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配合經濟部水利署辦理芭蕉溪大北勢護岸防災減災工程徵收土地案,因土地原所有權人張黃蘭蕙女士之繼承人張宮男等(如後附清冊)因公告通知、發價通知及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告。

刊登日期:2016/3/18
發文日期:2016/3/18
發文字號:府地權一字第1052704161A號
主旨:本府配合經濟部水利署辦理芭蕉溪大北勢護岸防災減災工程徵收土地案,因土地原所有權人張黃蘭蕙女士之繼承人張宮男等(如後附清冊)因公告通知、發價通知及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告。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公告: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一、本案土地係奉內政部104年9月23日台內地字第1041308280號函准予徵收,並經本府104年11月3日府地權一字第1042703426A號函辦理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104年11月4日起至104年12月4日止共30天)。通知發價文號:104年12月3日府地權二字第1042705522A號及存入專戶通知文號:105年2月23日府地權二字第1052702752號函通知各權利人,惟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住所不明,或已死亡,部分繼承人已合法送達,其餘因送達處所不明,至通知函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案徵收未受領補償費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於105年2月16日存入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國庫保管專戶保管,視同徵收補償完竣,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者,即歸屬國庫。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府、本縣斗六市公所公告欄,應受送達人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前往本府地政處(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領取上開通知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四、檢附本案公示送達清冊1份。
附件:
  • 芭蕉溪大北勢護岸防災減災工程-公示送達清冊
  • 芭蕉溪大北勢護岸防災減災工程-公示送達清冊